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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 作者:hntianjian | 发布时间: 650天前 | 925 次浏览 | 分享到:

湘建设〔202230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规范审批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221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规范审批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政府投资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及其相关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初步设计是指有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岩土工程初步勘察报告、国土空间规划等条件,合理确定项目的建设内容、平面布局、使用功能、结构体系、基础选型、设施设备、建设标准及投资概算等,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基本建设活动过程。

第四条  初步设计审批实行分级管理。省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市州、县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相应的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规定下放管理层级及指定交办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管理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  申请办理初步设计审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

(二)完成了场地初步工程勘察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文本);

(三)编制单位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

(四)属于必须招标的,应当完成勘察设计招标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含勘察、设计服务)招标;

(五)对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了超限高层抗震专项审查;

(六)对具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通过了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七)取得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批复文件。

第六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建筑工程按国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市政工程按国家《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

(二)对小型建设工程,可以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不要求另行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三)按规定编制包含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内容的设计专篇;

(四)须有设计单位法人代表、总建筑师、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和注册执业人员签署、盖章。

第七条  初步设计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相应审批机关提出初步设计审批书面申请报告,同时将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在接到文件后确定工程是否具备审查条件,如不具备审查条件,审批机关应向建设单位说明原因,并一次性提出补充材料清单。

第八条  审批机关应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现行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设计深度要求以及相关行业规定和管理办法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第九条  符合审批条件或修改后符合审批条件的初步设计,审批机关应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办理完成审批手续,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等部门,其中初步设计文件修改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修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或超过审批时限未提交修改文件的,应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条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应当对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建设内容、平面布局、使用功能、结构体系、基础选型、设施设备、建设标准、消防设计、绿色建筑星级、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及能源综合利用等方面提出明确的审批意见。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组织施工图设计。如需对初步设计文件作出重大调整的(指涉及建设规模、工艺流程、结构体系、使用功能、主要设备、投资概算、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方面修改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批。涉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规模、规划设计条件等内容调整的,应当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后,申请初步设计调整。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勘察设计行业专家库,未建立的可采用上级部门建立的勘察设计行业专家库。专家库应当由资深的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造价师等注册人员及高级工程师组成,并定期更新。

负责初步设计审查的专家应当随机从勘察设计行业专家库中抽取;审查专家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鼓励设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新型材料,促进绿色低碳、节能减排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审批各项要求,加强对所批建设工程实施情况的跟踪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顺利实施和有效发挥投资效益。

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