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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部 | 关于招标采购的几点问答
来源: | 作者:hntianjian | 发布时间: 2018-12-19 | 5868 次浏览 | 分享到:

文/招标部 李瑜

问题
1:不同信息平台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不一致时如何处理?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公告时间和招标文件获取开始时间为315日,但是在交易中心发布时间为316日,两个时间不一致,但均不影响开标时间,该如何处理?

答复: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3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根据湖南省发改委文件的规定,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为湖南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发布唯一网络媒介。因此,其他网站的内容应与其保持一致或以此为准。

2、《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第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子以澄清、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二)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致

(三)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综上所述,招标人应就上述问题主动予以澄清、改正、补充或调整,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也可以要求招标人澄清、改正、补充或调整。

问题2:母公司与子公司可以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吗?


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ー条(第一款)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该条规定是禁止存在控取、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分别以两个投标人身份参与同一个项目或标段的投标、这样的禁止性规定的目的是防止他们之间极易发生的沟通、串标倾向,以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平。但母公同和子公司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符合法律规定,因为组成联合体算作一个投标人,再怎样沟通都是合法的,不存在串标的可能。但需要注意,联合体组成双方都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招标项目或标段中投标。

问题3:某政府采购项目在开标时,因为某供应商答疑时没到现场,代理机构拒收其投标文件,这样做合理吗?

答复:不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答疑会是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解答投标疑问的程序,供应商参加答疑会并非其义务,供应商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招标人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否则招标人不得拒收。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以供应商未参加答疑会为由拒收投标文件,缺乏法律依据。

问题4:政府采购评审中,评委发现采购文件约定的内容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必须按文件评审吗?还是可以启动纠错程序?

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竟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竟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故政府采购的评委在发现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或者询价通知书中存在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情况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具体情况,由采购人根据具体问题进行修正。

问题5: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两个中标候人均取消中标资格,是否可以确定第三名中标?


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就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综上所述,要看招标文件约定推荐几名候选人,如果评标委员只推荐了两个中标候选人,两名均被取消中标资格,则不能从其他未被推荐的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而应当重新招标。如果推荐了三名中标候选人,前两名被取消中标资格,剩余第三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可以判断第三名的投标是否具有竞争力,有的话可以确定其为中标人,如果认为不具有竞争力则可以决定重新招标。


问题
6
:招标文件的合同文本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条款,在签订合同时能否进行调整?


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综上所述,由于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所以如果是非实质性内容不合理,双方可通过协商一致进行调整;但如果是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合理,则不可调整。格式合同文本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潜在投标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内对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文本明显不合理条款提出异议要求修改,这就要求投标人在拿到招标文件后第一时间对合同实质性条款做详细审查,一旦超出异议期即丧失了对招标文件提出修改的建议权。